民事判決裁判日 2024/02/29
損害賠償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112年度訴字第640號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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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
112年度訴字第640號
原 告 施詠耀
被 告 林裕峰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,本院民國113年2月19日言詞辯
論終結,判決如下:
主 文
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柒拾陸萬元,及自民國一一二年七月八日
起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。
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。
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。
事實及理由
一、原告主張:原告在591售屋網看到被告刊登之法拍屋訊息,
乃與被告聯繫並加入LINE好友聯繫。原告於民國110年7月13
日與被告談好原告要投標臺灣高雄地方法院(下稱高雄地院
)109年度司執字第117333號之執行標的即門牌號碼高雄市○
○區○○街00號房地,詎被告竟向原告訛稱此案為變價分割且
當時為疫情期間可以直接報價給屋主,但還是必須繳交投標
金額兩成之保證金新臺幣(下同)760,000元給法院保管,
若此標案不成功法院會退還保證金,致原告吳信為真後,委
託被告代為標購系爭房屋,並將760,000元之銀行支票郵寄
至被告,被告收後上開金額後即以套印之方式偽造高雄地院
司法事務官「何彥輝」之小官章及高雄地院民事執行處110
年7月15日雄院和109司執修字第117333號函等公文書以取信
原告,嗣經原告發現被告之詐欺行為提出告訴後,被告之上
開詐欺犯行業經本院110訴字第482號、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
院111年度上訴字第590號等刑事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年6月確
定在案。爰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規定提起本訴等語。並
聲明:被告應給付原告760,000元,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之
翌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。
二、被告抗辯:原告之上開主張及請求屬實,願意對原告之請求
為認諾等語。並聲明:同意給付原告請求之金額。
三、按「當事人於言詞辯論時為訴訟標的之捨棄或認諾者,應本
於其捨棄或認諾為該當事人敗訴之判決。」,民事訴訟法第
384條定明文。經查,原告主張之上開事實,業據其提出本
院110訴字第482號、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11年度上訴字
第590號等刑事判決等為證,並為被告所自認屬實,且被告
並於本院言詞辯論期日對原告之請求為認諾,依上開規定,
自應為被告敗訴之認諾判決。故原告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
段規定之侵權行為法律關係,請求被告給付760,000元,及
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之112年7月8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週
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,為有理由,應予准許。
四、本判決第一項係本於被告認諾所為被告敗訴之認諾判決,應
依民事訴訟法第389條第1項第1款之規定,依職權宣告假執
行。
五、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:民事訴訟法第78條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
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郭文通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對本判決上訴,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。如
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,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
書記官 林香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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