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20
債務人異議之訴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112年度訴字第727號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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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2年度訴字第727號
上 訴 人 林書維
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即反訴原告施嘉婷間債務人異議之
訴事件,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1月24日本院112年度訴字第727號
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。上訴人就敗訴部分全部提起上訴,本、反
訴上訴利益分別為新臺幣(下同)5,000,000元、381,800元,應
各徵第二審裁判費75,750元、6,285元,共計82,035元,未據上
訴人繳納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,限上訴人於
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裁判費,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,
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0 日
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謝文嵐
法 官 蕭承信
法 官 許家菱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0 日
書記官 葉憶葇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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