民事判決裁判日 2024/02/29
確認出資額存在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112年度訴字第908號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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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
112年度訴字第908號
原 告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郭水義
訴訟代理人 陳宏廷律師
被 告 振谷有限公司
兼法定代理
人 郭振名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出資額存在事件,本院民國113年2月20日
言詞辯論終結,判決如下:
主 文
確認被告郭振名對被告振谷有限公司有新臺幣肆佰萬元之出資額
存在。
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。
事實及理由
一、原告主張:原告對被告郭振名有新臺幣(下同)820,000元
,及自民國111年1月4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
之利息之債權存在,經原告取得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1年度
訴字第53號、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12年度上易字第35號
民事勝訴確定判決及判決確定證明書後,原告持以聲請對被
告郭振名聲請本院執行處以112司執蘭字第46866號執行事件
,對被告郭振名對於被告振谷有限公司之新臺幣400萬元出
資額(下稱系爭出資額)強制執行。詎被告振谷有限公司接
獲本院執行處核發之扣押命令後,竟否認被告郭振名有系爭
出資額存在,而對上開執行命令聲明異議。然被告郭振名對
於被告振谷有限公司確有系爭出資額存在,被告振谷有限公
司之聲明異議顯與事實不符,原告於接獲本院執行處通知被
告振谷有限公司已聲明異議後,乃於10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
247條第1項及強制執行法第120條第2項規定提起本件訴訟等
語。並聲明:確認被告郭振名對被告振谷公司有4,000,000
元出資額存在。
二、被告則以:被告郭振名對被告振谷公司確實有4,000,000元
出資額存在,被告振谷公司異議狀之真意只是要表示被告振
谷公司因長年虧損,公司要辦理減資等語置辯。並聲明:原
告之訴駁回。
三、兩造不爭執事實:
㈠、原告持對被告郭振名之執行名義,向本院執行處聲請就被告
郭振名對於被告振谷有限公司之4百萬出資額為強制執行。
被告振谷有限公司於收受本院執行處扣押命令後,曾於112
年8月7日聲明異議。
㈡、因被告振谷有限公司於112年8月7日聲明異議,本院執行處於
112年8月14日通知原告因被告公司聲明異議,原告應依強制
執行法第120條第2項規定提起訴訟,並於10日內向執行處陳
報已起訴之證明,原告收受通知後,已依執行處通知於10日
內之112年8月23日陳報已向法院起訴的證明。
㈢、被告郭振名於被告振谷有限公司確實有4百萬元之出資額。
㈣、原告提起本件訴訟有確認利益。
四、本件論斷:
原告主張之上開事實,業據其提出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1
2年度上易字第35號民事判決及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
確定證明書、被告振谷公司之經濟部變更登記表、本院112
年7月30日橋院雲112司執蘭字第46866號執行命令等為證,
並為被告所不爭執,原告之主張,自堪認屬實。至被告振谷
公司雖因長年虧損,公司要辦理減資,但目前尚未辦理,自
不影響被告郭振名目前之4,000,000元出資額,故原告請求
確認被告郭振名對被告振谷公司有4,000,000元出資額存在
,自屬有據,為有無理由。
五、綜上所述,原告之本件請求,為有理由,應予准許。
六、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:民事訴訟法第78條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
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郭文通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對本判決上訴,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。如
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,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
書記官 林香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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