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29
撤銷假處分裁定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113年度全聲字第5號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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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3年度全聲字第5號
聲 請 人 劉芳
代 理 人 林嘉柏律師
曾婉禎律師
相 對 人 黃明涼
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撤銷假處分命令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本院於民國一一二年二月二十日所為之一一二年度全字第四號假
處分裁定撤銷之。
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
理 由
一、按假扣押之裁定,債權人得聲請命假扣押之法院撤銷之,民
事訴訟法第530條第3項定有明文。又上開規定,依同法第53
3條規定,於假處分準用之。
二、本件聲請人以其前曾對相對人向本院聲請以112年度全字第4
號裁定准予對相對人為假處分在案,茲因聲請人已與相對人
和解,爰依首開法條之規定聲請撤銷假處分裁定等語,核與
上開規定相符,自應准許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30條第3項、第533條、第95條、第83條第1
項前段,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
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郭文通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裁判
費新臺幣1,000元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
書記官 林香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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