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15
請求給付薪資扣押款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113年度勞補字第18號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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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3年度勞補字第18號
原 告 林亮葦
上列原告與被告中南海保全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薪資扣押款
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。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
(下同)168,000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,77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
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
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5 日
勞動法庭法 官 朱玲瑤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5 日
書記官 陳瑩萍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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