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19
依職權確定訴訟費用額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113年度司他字第3號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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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3年度司他字第3號
原 告 王彤云
被 告 八面傳香管理顧問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張梅玲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,業經終局判決確定,本院
依職權徵收訴訟費用,裁定如下:
主 文
原告王彤云應向本院繳納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參佰肆拾參
元,及自本裁定確定翌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
利息。
被告八面傳香管理顧問有限公司應向本院繳納之訴訟費用額確定
為新臺幣柒佰陸拾肆元,及自本裁定確定翌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
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。
理 由
一、按因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、退休金或資遣費涉訟,勞工
或工會起訴或上訴,暫免徵收裁判費三分之二,勞動事件法
第12條定有明文。次按依其他法律規定暫免徵收之裁判費,
第一審法院應於該事件確定後,依職權裁定向負擔訴訟費用
之一造徵收之,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2第3項亦有明文;又
裁判確定之訴訟費用額,應於裁判確定之翌日起,加給按法
定利率計算之利息,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3項亦定有明文。
二、經本院依職權調卷審查:
㈠、本件原告王彤云對被告八面傳香管理顧問有限公司提起本院1
12年度勞簡字第29號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訴訟,依勞動事
件法第12條規定暫免徵收依民事訴訟法所定裁判費之三分之
二。上開訴訟經本院112年度勞簡字第29號民事判決確定在
案,並諭知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百分之三十一,餘由被告負
擔,即由被告負擔百分之六十九。
㈡、查原告本件起訴請求之訴訟標的金額經核定為新臺幣(下同
)151,639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,660元,查原告於起訴時
已預繳裁判費553元,是原告於本件所暫免繳納之第一審裁
判費為1,107元(計算式:1,660-553=1,107)。上開暫免繳
納之訴訟費用,據本院112年度勞簡字第29號判決諭知,應
由原告負擔百分之三十一,即343元(計算式:1,107×31%=3
43,元以下四捨五入),由被告負擔百分之六十九,即764
元(計算式:1,107×69%=764,元以下四捨五入)。
㈢、綜上所述,本院應依職權以裁定向應負擔訴訟費用之當事人
即原告王彤云徵收343元,向應負擔訴訟費用之當事人即被
告八面傳香管理顧問有限公司徵收764元,及各自本裁定確
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。爰裁
定如主文。
三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
官提出異議,並繳納異議費新台幣1,000元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9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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