民事判決裁判日 2024/02/05
支付命令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113年度司促字第1337號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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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3年度司促字第1337號
債 權 人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龐德明Stefano Paolo Bertamini
債 務 人 沈宏德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拾萬玖仟貳佰玖拾玖元,及
如附表所示之利息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,否
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
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:
㈠緣債務人沈宏德向債權人申請信用卡並持有債權人所發行之
信用卡消費(持卡人於本行所有卡號之信用卡共用額度,故
同屬一債務),自結帳日113年1月16日止,尚積欠如下消費
款:
⑴消費本金:199,672元整(約定條款第一條第六項)。
⑵依銀行法第47條之1規定:請求利率於104年9月1日前適用原
契約利率,自104年9月1日起之請求利率不超過百分之十
五。利息計算:8,427元整 (約定條款第15條第3項)。
⑶逾期費用:1,200元整(約定條款第15條第5項)。
⑷雜項費用(即手續費用):0元整。
㈡信用卡約定條款書第22條第1、第2項,持卡人未依約繳款,
已喪失期限利益,全部債務視為到期,詎料債務人未依約履
行給付義務,且屢經催討未果,債權人為確保債權,爰依民
事訴訟法第五0八條之規定,狀請鈞院對債務人發給支付命
令,以保權益。因債權人不明債務人是否仍在監,懇請鈞院
依職權調取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查詢,若債務
人仍在監,懇請鈞院囑託該監所首長為之送達,另因債權人
無法即時查調債務人是否離境或具有雙重國籍之身分,懇請
鈞院依職權調取債務人之外交部出入境及內政部移民署記
錄,以利合法送達,實感德便,又債權人名稱於民國103年1
1月25日起已變更為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(如附證)
,併此敘明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5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
附表
113年度司促字第001337號
利息:
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199672元 沈宏德 自民國113年1月17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十五
◎附註:
一、債權人、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、股別。
二、案件一經確定,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毋
庸另行聲請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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