民事判決裁判日 2024/02/05
支付命令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113年度司促字第1353號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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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3年度司促字第1353號
債 權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蔡明修
債 務 人 陳科綸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肆拾壹萬零參拾柒元,及自民
國一百一十二年九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四
點三八計算之利息,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十月二十日起至
清償日止,每期採固定金額計收違約金陸佰元,每次違約狀
態最高連續支付期數為三期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
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
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:
債務人陳科綸前於民國111年04月19日經網路向聲請人線上
申辦個人信用貸款新臺幣(以下同)500,000元整,並訂立
借據乙紙,約明借款期限及利息、違約金之計算方式等事項
詳如借據約定。現債務人尚積欠聲請人410,037元,及自民
國112年9月19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四點三八計算
之利息,暨自民國112年10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月計付
新臺幣600元之違約金,以三期為限。為此特依民事訴訟法
第508條之規定,爰狀請鈞院鑒核,賜准對債務人發支付命
令,促其清償,以保權益,至感德便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5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
◎附註:
一、債權人、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、股別。
二、案件一經確定,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毋
庸另行聲請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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