民事判決裁判日 2024/02/29
支付命令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113年度司促字第1450號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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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3年度司促字第1450號
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
代 理 人 賴安杰
債 務 人 陳文儀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萬柒仟伍佰壹拾參元,及自
民國一百一十二年九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
之一點八四五計算之利息,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十月二十
六日起至清償日止,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,按上開利率百
分之十,逾期超過六個月至九個月以內者,按上開利率百分
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,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,否則
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
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
附註:
一、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毋庸具
狀申請。
二、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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