民事判決裁判日 2024/02/29
支付命令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113年度司促字第1486號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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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3年度司促字第1486號
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施瑪莉
代 理 人 黃育秋
債 務 人 顏宏育即詠育早餐店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㈠新臺幣參萬柒仟捌佰柒拾捌元,及
其中新臺幣參萬陸仟貳佰柒拾捌元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一月
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十一點八七五計算之利
息,㈡新臺幣陸拾捌萬壹仟陸佰肆拾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
、違約金,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
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
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
附表: 編號 本金 (新臺幣) 請求利息期間 (民 國) 年息 請求違約金期間 (民 國) 違約金 計算方式 1 16,243元 112年9月24日起至113年1月2日止 2.17% 112年10月24日起至113年1月2日止 左列利率 百分之十 113年1月3日起至清償日止 3.17% 113年1月3日起至 113年4月23日止 左列利率 百分之十 113年4月24日起至清償日止 左列利率 百分之二十 2 324,577元 112年7月24日起至113年1月2日止 2.17% 112年8月24日起至113年1月2日止 左列利率 百分之十 113年1月3日起至清償日止 3.17% 113年1月3日起至 113年2月23日止 左列利率 百分之十 113年2月24日起至清償日止 左列利率 百分之二十 3 16,243元 112年9月24日起至113年1月2日止 2.17% 112年10月24日起至113年1月2日止 左列利率 百分之十 113年1月3日起至清償日止 3.17% 113年1月3日起至 113年4月23日止 左列利率 百分之十 113年4月24日起至清償日止 左列利率 百分之二十 4 324,577元 112年7月24日起至113年1月2日止 2.17% 112年8月24日起至113年1月2日止 左列利率 百分之十 113年1月3日起至清償日止 3.17% 113年1月3日起至 113年2月23日止 左列利率 百分之十 113年2月24日起至清償日止 左列利率 百分之二十
附註:
一、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毋庸具
狀申請。
二、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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