民事判決裁判日 2024/02/16
支付命令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113年度司促字第1600號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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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3年度司促字第1600號
債 權 人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曹為實
債 務 人 曾佩君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拾柒萬貳仟捌佰伍拾柒元,
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十一月二十六日起至一百一十二年十
二月二十六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十二點一三計算之利息,暨
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十二月二十七日起至一百一十三年八月
二十六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十四點五五六計算之利息,暨自
一百一十三年八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十
二點一三計算之利息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,
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
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:
請求原因及事實:㈠按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於104年1月13日
金管銀國字第10300348710號函第二點所示(證一),就金
融機構已開立存款帳戶者且無涉保證人之個人信貸,准予新
增線上申辦。因此聲請人依前開函文規定,於聲請人營業處
所開立存款帳戶之客戶者,始得利用聲請人網路銀行平台,
線上申辦無涉保證人之個人信貸、因此,就系爭借款部分,
係利用聲請人網路銀行申辦信用貸款,無須由借款人簽署書
面實體文件,合先敘明。㈡緣相對人透過聲請人MMA金融交易
網之網路銀行申辦信用貸款(證二),聲請人於112年03月1
3日撥付信用貸款29萬元整予相對人,貸款期間七年(84期)
,貸款利率係依聲請人個人金融放款產品指標利率(月調)
加10.55%計算之利息【現為12.13%】(證四、五)。上開借
款自聲請人實際撥款日起,按月繳付本息;並約定相對人遲
延還本或付息時,應按原借款利率1.2倍計算遲延期間之遲
延利息,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九期,自第十期後回復
依原借款利率計收遲延期間之利息。若為零利率貸款者,遲
延利息利率依法定利率5%計算(信用貸款約定書第十六條)(
證三)。㈢依借款之還款明細,相對人原確實依約繳付每月
應還之月付金(證五),足見雙方確有借貸關係存在。㈣按
民法第474條第1項規定,稱消費借貸者,謂當事人一方移轉
金錢或其他代替物之所有權於他方,而約定他方以種類、品
質、數量相同之物返還的契約。消費借貸契約係屬不要式契
約,縱然聲請人無法提出系爭借款債務人簽名之文件,惟從
聲請人所提供相關文件,均可證明債務人確有向聲請人借貸
之事實存在,聲請人實已詳盡舉證之責。㈤相對人對前開借
款本息僅繳納至112年11月26日,經聲請人屢次催索,相對
人始終置之不理,誠屬非是,依信用貸款約定書之約定,聲
請人行使加速條款,相對人之債務已視為全部到期,聲請人
自得請求相對人應一次償還餘欠款272,857元及利息、遲延
利息。 ㈥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規定,聲請 鈞院就前項債
權,依督促程序核發支付命令,實感德便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6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
◎附註:
一、債權人、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、股別。
二、案件一經確定,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毋
庸另行聲請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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