民事判決裁判日 2024/02/16
支付命令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113年度司促字第1625號
當事人(點擊查訴訟風險)
合作前先查:點任一當事人即可看其涉訟統計與風險燈號
裁判書全文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3年度司促字第1625號
債 權 人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曹為實
債 務 人 古宜鑫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拾柒萬零柒佰捌拾肆元,及
如附表所示之利息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,否
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
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:
一、按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於104年1月13日金管銀國字第10
300348710號函第二點所示(證一),就金融機構已開立存
款帳戶者且無涉保證人之個人信貸,准予新增線上申辦。聲
請人依前開函文規定,於聲請人營業處所開立存款帳戶之客
戶者,始得利用聲請人網路銀行平台,線上申辦無涉保證人
之個人信貸。因此就系爭借款部分,係利用聲請人網路銀行
申辦信用貸款,無須由借款人簽署書面實體文件,合先敘明
。二、緣相對人透過聲請人MMA金融交易網之網路銀行申辦
信用貸款(證二),聲請人於111年12月7日撥付信用貸款30
萬元整予相對人,貸款期間七年(84期),貸款利率係依聲請
人個人金融放款產品指標利率(月調)加7.67%計算之利息
【現為9.25%】(證四、五)。上開借款自聲請人實際撥款
日起,按月繳付本息;並約定相對人遲延還本或付息時,應
按原借款利率1.2倍計算遲延期間之遲延利息,除還款方式
採按月付息,到期還本者;或於寬限期間只繳息者外,不另
收取違約金。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九期,自第十期後
回復依原借款利率計收遲延期間之利息。若為零利率貸款者
,遲延利息利率依法定利率5%計算(信用借款約定書第十六
條)(證三)。三、依借款之還款明細,相對人原確實依約
繳付每月應還之月付金(證五),足見雙方確有借貸關係存
在。四、按民法第474條第1項規定,稱消費借貸者,謂當事
人一方移轉金錢或其他代替物之所有權於他方,而約定他方
以種類、品質、數量相同之物返還的契約。消費借貸契約係
屬不要式契約,縱然聲請人無法提出系爭借款債務人簽名之
文件,惟從聲請人所提供相關文件,均可證明債務人確有向
聲請人借貸之事實存在,聲請人實已詳盡舉證之責。五、相
對人對前開借款本息僅繳納至112年11月7日,經聲請人屢次
催索,相對人仍未依約繳款,誠屬非是,依信用借款約定書
之約定,聲請人行使加速條款,相對人之債務已視為全部到
期,聲請人自得請求相對人應一次償還欠款270,784元及如
附表所示之利息。六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規定,聲請 鈞
院就前項債權,依督促程序核發支付命令,實感德便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6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
附表
本金 序號 本金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 270784元 民國112年11月7日 民國112年12月6日 年息百分之9.25 001 新臺幣 270784元 民國112年12月7日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9個月以內者,按年息百分之11.1計算之利息,逾期超過9個月者,按年息百分之9.25計算之利息。
◎附註:
一、債權人、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、股別。
二、案件一經確定,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毋
庸另行聲請。
⚠️ 法律免責聲明
本內容僅供查詢與參考用途,不構成法律意見或建議,亦非律師服務。 正式法律效力以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與司法院公告為準。具體案件請諮詢執業律師,或撥打法律扶助基金會 412-8518免費諮詢。
完整使用條款 · 隱私政策