民事判決裁判日 2024/02/06
支付命令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113年度司促字第1663號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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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3年度司促字第1663號
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
債 務 人 薛駿綸(原名:薛又哲)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貳萬參仟肆佰陸拾玖元,
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,
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
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:
(一)債務人薛駿綸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,卡號:0000000
000000000,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。債務人
至民國113年01月10日止累計123,469元正未給付,其中115,
835元為消費款;6,771元為利息;863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
之其他費用。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,另應給付如
附表編號:(001),(002)所示之利息。(二)本件係請求給付一
定數量之金額債務,而所請求之標的,茲為求清償之簡速,
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,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○八條之規
定,狀請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,實為法
便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6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
附表
113年度司促字第001663號
利息:
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23237元 薛駿綸 自民國113年01月11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2.08%計算之利息 002 新臺幣92598元 薛駿綸 自民國113年01月11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5%計算之利息
◎附註:
一、債權人、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、股別。
二、案件一經確定,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毋
庸另行聲請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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