民事判決裁判日 2024/02/16
支付命令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113年度司促字第1679號
當事人(點擊查訴訟風險)
合作前先查:點任一當事人即可看其涉訟統計與風險燈號
裁判書全文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3年度司促字第1679號
債 權 人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禤惠儀
債 務 人 陳冠中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參拾參萬捌仟肆佰貳拾元,及
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十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
分之十五點七四計算之利息,暨新臺幣壹仟伍佰元之違約金
,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
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6 日
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
附註:
一、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毋庸具
狀申請。
二、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。
⚠️ 法律免責聲明
本內容僅供查詢與參考用途,不構成法律意見或建議,亦非律師服務。 正式法律效力以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與司法院公告為準。具體案件請諮詢執業律師,或撥打法律扶助基金會 412-8518免費諮詢。
完整使用條款 · 隱私政策