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06
支付命令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113年度司促字第1713號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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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3年度司促字第1713號
債 權 人 黃秀汝
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陳秋白、龍海生活事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
支付命令事件,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,補正下列
事項,逾期即駁回其聲請,特此裁定。應補正之事項:
一、債務人龍海生活事業股份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
卡及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(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
欄請勿省略、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)。
二、請具狀確認本件是否請求債務人龍海生活事業股份有限公司
及其法定代理人陳秋白「連帶給付」?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6 日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
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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