裁判書全文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3年度司促字第1845號
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
債 務 人 李文朗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陸拾萬玖仟零參元,及如附表
所示之利息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,否則應於
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:
㈠債務人李文朗於民國112年06月07日向債權人借款70,000元,
約定自民國112年06月07日起至民國116年06月07日止按月清
償本息,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4.78採機動利率計算,依約
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,或任何一
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「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
款」情形之一時,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,此有借據為證。
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
之利益,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,債務人至民國113年01月2
6日止累計72,572元正未給付,其中67,434元為本金;4,400
元為利息;738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,債務人依
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,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:(001)所示之
利息。
㈡債務人李文朗於民國111年07月21日向債權人借款140,000元
,約定自民國111年07月21日起至民國118年07月21日止按月
清償本息,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6.00採機動利率計算,依
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,或任何
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「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
條款」情形之一時,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,此有借據為證
。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
限之利益,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,債務人至民國113年01
月26日止累計136,000元正未給付,其中126,445元為本金;
8,762元為利息;793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,債務
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,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:(002)所
示之利息。
㈢債務人李文朗於民國110年09月17日向債權人借款40,000元,
約定自民國110年09月17日起至民國117年09月17日止按月清
償本息,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6.00採機動利率計算,依約
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,或任何一
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「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
款」情形之一時,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,此有借據為證。
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
之利益,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,債務人至民國113年01月2
6日止累計35,474元正未給付,其中32,568元為本金;2,313
元為利息;593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,債務人依
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,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:(003)所示之
利息。
㈣債務人李文朗於民國110年06月15日向債權人借款410,000元
,約定自民國110年06月15日起至民國117年06月15日止按月
清償本息,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3.60採機動利率計算,依
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,或任何
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「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
條款」情形之一時,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,此有借據為證
。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
限之利益,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,債務人至民國113年01
月26日止累計338,383元正未給付,其中317,677元為本金;
19,413元為利息;1,293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,
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,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:(00
4)所示之利息。
㈤債務人李文朗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,卡號:000000000000
0000,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。債務人至民國
113年01月14日止累計26,574元正未給付,其中24,828元為
消費款;1,246元為循環利息;50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
他費用。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,另應給付如附表
編號:(005)所示之利息。
㈥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,而所請求之標的,茲
為求清償之簡速,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,特依民事訴訟
法第五○八條之規定,狀請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相對人發
支付命令,實為法便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5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
附表
113年度司促字第001845號
利息:
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67434元 李文朗 自民國113年01月27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4.78%計算之利息 002 新臺幣126445元 李文朗 自民國113年01月27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6%計算之利息 003 新臺幣32568元 李文朗 自民國113年01月27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6%計算之利息 004 新臺幣317677元 李文朗 自民國113年01月27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3.6%計算之利息 005 新臺幣24828元 李文朗 自民國113年01月15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5%計算之利息
◎附註:
一、債權人、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、股別。
二、案件一經確定,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毋
庸另行聲請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