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16
支付命令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113年度司促字第1989號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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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3年度司促字第1989號
債 權 人 富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陳世岳
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唐晧誠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,債權人應於收
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即駁回其聲請,特
此裁定。應補正之事項:
一、債務人唐晧誠最新之戶籍謄本(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
請勿省略、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)。
二、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6 日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
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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