民事判決裁判日 2024/02/22
支付命令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113年度司促字第1995號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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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3年度司促字第1995號
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同上址
債 務 人 麥雯琳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陸萬伍仟貳佰肆拾柒元及
新臺幣貳拾陸萬貳仟玖佰肆拾元,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、違
約金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
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:
㈠債務人與債權人成立貸款契約書,於自民國111年11月21日向
債權人借款200,000元,借款利率依年利率6.900%計算,債
務人若未依約按期繳款時,除喪失期限利益外,另本金逾期
在六個月以內部分,按前述利率百分之十,逾期超過六個月
部分,按前述利率百分之二十,按期計收違約金,每次違約
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。詎債務人未依約繳款,現仍
積欠債權人借款165,247元及相關之利息及違約金未償付。
另債務人與債權人成立之貸款契約書,因係透過電子及通訊
設備向債權人申請所成立,其內容需透過科技設備始能呈現
,爰依民事訴訟法第363第2項規定提出呈現其申請內容之書
面,併予陳明。
㈡債務人與債權人成立貸款契約書,於自民國112年2月2日向債
權人借款300,000元,借款利率依年利率8.900%計算,債務
人若未依約按期繳款時,除喪失期限利益外,另本金逾期在
六個月以內部分,按前述利率百分之十,逾期超過六個月部
分,按前述利率百分之二十,按期計收違約金,每次違約狀
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。
㈢債務人未依約繳款,現仍積欠債權人借款262,940元及相關之
利息及違約金未償付。另債務人與債權人成立之貸款契約書
,因係透過電子及通訊設備向債權人申請所成立,其內容需
透過科技設備始能呈現,爰依民事訴訟法第363第2項規定提
出呈現其申請內容之書面,併予陳明。
㈣債權人屢次催討無效,實有督促其履行之必要,特依民事訴
訟法第五百零八條規定,狀請鈞院迅賜對債務人核發支付命
令,實感法便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2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辛福壽
附表:
利息:
本金 序號 本金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165247元 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十一月二十一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六點九 002 新臺幣262940元 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十一月二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八點九
違約金:
本金 序號 本金 違約金起算日 違約金截止日 違約金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165247元 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十二月二十二日起 至清償日止 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,按前述利率之百分之十,逾期超過六個月至九個月以內部分,按前述利率之百分之二十,計算之違約金。 002 新臺幣262940元 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十二月三日起 至清償日止 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,按前述利率之百分之十,逾期超過六個月至九個月以內部分,按前述利率之百分之二十,計算之違約金。
◎附註:
一、債權人、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、股別。
二、案件一經確定,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毋
庸另行聲請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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