民事判決裁判日 2024/02/22
支付命令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113年度司促字第1999號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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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3年度司促字第1999號
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同上址
債 務 人 莊翔荏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肆拾貳萬玖仟參佰柒拾捌元,
及自民國九十五年六月十九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
一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,及自民國一百零四
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,
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
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:
㈠債務人莊翔荏(原名:莊順龍)於民國93年09月29日向聲請人簽
訂信用貸款,約定債務人可於一定額度內使用金融卡提款或
進行現金轉帳交易,並於次月相當期日需繳還最低應繳金額
。有關借款期限、還款金額、繳息方式及利息、違約金之計
算等約定均記載於現金卡信用貸款約定書。
㈡債務人未依約繳款,經聲請人迭次催索,債務人均置之不理
,依信用貸款約定書第九條第一款約定債務人已喪失期限利
益,視為全部到期,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金額之給付,有約
定書為憑。為求簡速,特依民事訴訟法之規定,狀請 鈞院
鑒核,迅賜對債務人發給支付命令,如債務人文書無法送達
,請准依民事訴訟法第一三八條之規定,將文書以寄存送達
之方式為送達,實感德便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2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辛福壽
◎附註:
一、債權人、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、股別。
二、案件一經確定,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毋
庸另行聲請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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