民事判決裁判日 2024/02/22
支付命令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113年度司促字第2005號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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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3年度司促字第2005號
債 權 人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龐德明Stefano Paolo Bertamini 同上址
債 務 人 林瑞賓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伍拾陸萬貳仟玖佰肆拾柒元,
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十月九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
之十六計算之利息,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十一月十日起至
清償日止,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,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,
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,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
,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至逾期270日為止,並賠償督
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
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:
㈠債務人林瑞賓與債權人訂立個人信用貸款契約書,借款期間
自111年11月3日起,按月償還本息。
㈡債務人未依約繳納本息,依契約書貳、其他約定事項中第二
條約定,債務人已喪失期限利益,全部債務視為到期,案經
債權人催請給付前開金額亦無結果,故債務人顯有故意違約
之事實,實有督促其履行之必要。
㈢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,狀請鈞院鑒核,迅賜對債務
人發支付命令,促其如數清償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。因債權
人不明債務人是否仍在監,請鈞院依職權調取臺灣高等法院
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查詢,若債務人仍在監,請鈞院囑託該
監所首長為之送達,另因債權人無法即時查調債務人是否離
境或具有雙重國籍之身分,請鈞院依職權調取債務人之外交
部出入境及內政部移民署記錄,以利合法送達,實感德便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2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辛福壽
◎附註:
一、債權人、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、股別。
二、案件一經確定,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毋
庸另行聲請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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