裁判書全文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3年度司促字第2019號
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同上址
債 務 人 吳宦畯(原名:吳聰偉)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參拾玖萬參仟捌佰玖拾肆元,
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,
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
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:
㈠債務人吳宦畯(原名:吳聰偉)於民國104年04月09日向債權
人借款600,000元,約定自民國104年04月09日起至民國117
年05月15日止按月清償本息,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7.22採機
動利率計算,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
往來者,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「喪失
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」情形之一時,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
,此有借據為證。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
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,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,債務人至
民國113年01月31日止累計219,120元正未給付,其中212,38
9元為本金;6,638元為利息;93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
費用,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,另應給付如附表編
號:(001)所示之利息。
㈡債務人吳宦畯(原名:吳聰偉)於民國104年08月24日向債權
人借款290,000元,約定自民國104年08月24日起至民國117
年05月15日止按月清償本息,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7.22採機
動利率計算,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
往來者,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「喪失
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」情形之一時,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
,此有借據為證。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
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,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,債務人至
民國113年01月31日止累計113,239元正未給付,其中109,71
7元為本金;3,429元為利息;93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
費用,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,另應給付如附表編
號:(002)所示之利息。
㈢債務人吳宦畯(原名:吳聰偉)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,
卡號:0000000000000000,卡別:VISA,依約債務人即得於
特約商店記帳消費。債務人至民國113年01月31日止累計61,
535元正未給付,其中58,110元為消費款;3,425元為循環利
息;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。債務人依約除應給
付上開款項外,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:(003)所示之利息。
㈣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,而所請求之標的,茲
為求清償之簡速,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,特依民事訴訟
法第五○八條之規定,狀請 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相對人發
支付命令,實為法便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0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辛福壽
附表:
本金 序號 本金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212389元 自民國113年02月01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7.22%計算之利息 002 新臺幣109717元 自民國113年02月01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7.22%計算之利息 003 新臺幣58110元 自民國113年02月01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5%計算之利息
◎附註:
一、債權人、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、股別。
二、案件一經確定,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毋
庸另行聲請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