裁判書全文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3年度司促字第2023號
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同上址
債 務 人 郭靜文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捌拾捌萬壹仟壹佰玖拾參元,
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,
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
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:
㈠債務人郭靜文於民國111年11月28日向債權人借款36,605元,
約定自民國111年11月28日起至民國118年11月28日止按月清
償本息,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4.60採機動利率計算,依約
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,或任何一
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「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
款」情形之一時,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,此有借據為證。
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
利益,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,債務人至民國113年02月01
日止累計35,015元正未給付,其中33,629元為本金;1,293
元為利息;93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,債務人依約
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,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:(001)所示之利
息。
㈡債務人郭靜文於民國111年11月28日向債權人借款140,000元
,約定自民國111年11月28日起至民國118年11月28日止按月
清償本息,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4.60採機動利率計算,依
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,或任何
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「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
條款」情形之一時,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,此有借據為證
。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
之利益,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,債務人至民國113年02月0
1日止累計134,372元正未給付,其中128,634元為本金;4,9
45元為利息;793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,債務人
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,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:(002)所示
之利息。
㈢債務人郭靜文於民國111年05月27日向債權人借款300,000元
,約定自民國111年05月27日起至民國118年05月27日止按月
清償本息,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1.60採機動利率計算,依
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,或任何
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「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
條款」情形之一時,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,此有借據為證
。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
之利益,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,債務人至民國113年02月0
1日止累計268,996元正未給付,其中259,538元為本金;8,1
65元為利息;1,293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,債務
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,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:(003)所
示之利息。
㈣債務人郭靜文於民國111年05月11日向債權人借款500,000元
,約定自民國111年05月11日起至民國118年05月11日止按月
清償本息,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1.60採機動利率計算,依
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,或任何
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「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
條款」情形之一時,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,此有借據為證
。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
之利益,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,債務人至民國113年02月0
1日止累計442,810元正未給付,其中428,050元為本金;13,
467元為利息;1,293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,債務
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,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:(004)所
示之利息。
㈤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,而所請求之標的,茲
為求清償之簡速,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,特依民事訴訟
法第五○八條之規定,狀請 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相對人發
支付命令,實為法便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9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辛福壽
附表:
本金 序號 本金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33629元 自民國113年02月02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4.6%計算之利息 002 新臺幣128634元 自民國113年02月02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4.6%計算之利息 003 新臺幣259538元 自民國113年02月02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1.6%計算之利息 004 新臺幣428050元 自民國113年02月02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1.6%計算之利息
◎附註:
一、債權人、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、股別。
二、案件一經確定,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毋
庸另行聲請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