裁判書全文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3年度司促字第2028號
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同上址
債 務 人 薛任育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參拾萬肆仟陸佰參拾肆元,及
如附表所示之利息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,否
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
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:
㈠債務人薛任育於民國105年02月15日向債權人借款310,000元
,約定自民國105年02月15日起至民國118年04月03日止按月
清償本息,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4.30採機動利率計算,依
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,或任何
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「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
條款」情形之一時,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,此有借據為證
。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
之利益,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,債務人至民國113年02月0
1日止累計177,749元正未給付,其中166,072元為本金;11,
584元為利息;93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,債務人
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,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:(001)所示
之利息。
㈡債務人薛任育於民國103年06月12日向債權人借款300,000元
,約定自民國103年06月12日起至民國118年04月03日止按月
清償本息,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0.22採機動利率計算,依
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,或任何
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「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
條款」情形之一時,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,此有借據為證
。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
之利益,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,債務人至民國113年02月0
1日止累計110,439元正未給付,其中104,566元為本金;5,7
80元為利息;93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,債務人依
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,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:(002)所示之
利息。
㈢債務人薛任育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,卡號:000000000000
0000,卡別:VISA,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。
債務人至民國113年02月01日止累計16,446元正未給付,其
中15,448元為消費款;998元為循環利息;0元為依約定條款
計算之其他費用。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,另應給
付如附表編號:(003)所示之利息。
㈣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,而所請求之標的,茲
為求清償之簡速,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,特依民事訴訟
法第五○八條之規定,狀請 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相對人發
支付命令,實為法便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2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辛福壽
附表:
本金 序號 本金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166072元 自民國113年02月02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4.3%計算之利息 002 新臺幣104566元 自民國113年02月02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0.22%計算之利息 003 新臺幣15448元 自民國113年02月02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2.08%計算之利息
◎附註:
一、債權人、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、股別。
二、案件一經確定,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毋
庸另行聲請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