民事判決裁判日 2024/02/23
支付命令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113年度司促字第2036號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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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3年度司促字第2036號
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施瑪莉
債 務 人 卓啓豪
卓家榛(原名:卓初蓮)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柒萬陸仟陸佰玖拾玖元,
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、違約金,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
臺幣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
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:
㈠緣債務人卓啓豪邀同債務人卓初蓮為連帶保證人,向債權
人訂借就學貸款放款借據,結欠本金計新臺幣76,699元整,
另加計利息與違約金,詳如附表所載。
㈡依借據約定,債務人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、利
息時,即喪失分期償還權利,債權人得終止契約,追償全部
借款本息暨違約金,詎債務人卓啓豪未依約履行繳款,迭經
催討未果,債務人卓初蓮既為連帶保證人,自應負連帶清償
責任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3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辛福壽
(附表)
利息:
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 債務人 利息 起算日 利息 截止日 利息 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 76,699元 卓初蓮、卓啓豪 自民國112年10月1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2.65%
違約金:
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 債務人 違約金 起算日 違約金 截止日 違約金 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 76,699元 卓初蓮、卓啓豪 自民國112年11月2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十,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
◎附註:
一、債權人、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、股別。
二、案件一經確定,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毋
庸另行聲請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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