民事判決裁判日 2024/02/23
支付命令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113年度司促字第2042號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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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3年度司促字第2042號
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
債 務 人 邱裕財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肆拾貳萬柒仟柒佰陸拾柒元,
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十一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
分之十一點九計算之利息,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十二月五
日起至清償日止,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,按上開利率百分
之十,逾期超過六個月者,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
約金,違約金最高以九個月計算為限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
新臺幣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
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:
㈠緣債務人與債權人成立貸款契約書,於民國112年7月4日向
債權人借款450,000元,借款利率依年利率11.900%計算,債
務人若未依約按期繳款時,除喪失期限利益外,另本金逾期
在六個月以內部分,按前述利率10%,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
,按前述利率20%,按期計收違約金,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
續收取期數為9期。詎債務人未依約繳款,現仍積欠債權人
借款427,767元及相關之利息及違約金未償付。
㈡另債務人與債權人成立之貸款契約書,因係透過電子及通
訊設備向債權人申請所成立,其內容需透過科技設備始能呈
現,爰依民事訴訟法第363第2項規定提出呈現其申請內容之
書面,併與陳明。茲債權人屢次催討無效,實有督促其履行
之必要,特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規定,狀請鈞院迅賜對債
務人核發支付命令,實感法便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3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辛福壽
◎附註:
一、債權人、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、股別。
二、案件一經確定,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毋
庸另行聲請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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