民事判決裁判日 2024/02/23
支付命令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113年度司促字第2072號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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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3年度司促字第2072號
債 權 人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龐德明Stefano Paolo Bertamini
債 務 人 范榮彪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柒萬貳仟壹佰參拾玖元,及其
中新臺幣柒萬壹仟貳佰壹拾壹元,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九月
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,逾期二百七十日以內者,按年息百分
之十六計算之利息,逾期超過二百七十日部分,按年息百分
之十三點九九計算之利息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
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
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:
㈠緣債務人范榮彪於111年7月4日與聲請人訂立小額循環信用
貸款契約書,約定於本借款額度及期間內,債務人在其於聲
請人開立之帳戶內循環動用,以日計息。詎債務人未依約還
款,迄今尚積欠本金、利息及延滯利息、未繳帳務管理費用
等,計算說明如下:⑴本金債權:新臺幣71,211元整。⑵依本
契約第三條及第七條約定分別計算,於繳款期限前按年利率
13.99%計算利息,延滯則按年利率16%計算延滯利息,每次
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至逾期270日為止。①利息計算:已
計未收利息共新臺幣928元整。②延滯期間利息:自112年9月
12日起,以本金新臺幣71,211元至清償日止,按年利率16%
計算利息,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至逾期270日為止
,自逾期第271日起應回復依原借款年利率13.99%計收遲延
期間之利息。
㈡詎債務人未依約繳納本息,聲請人依本契約貳、其他約定
事項中第一條約定行使加速條款,債務人已喪失期限利益,
債務應視為全部到期,嗣經屢次催討均置之不理,為此,爰
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,狀請鈞院鑒核,迅發支付命
令,促其如數清償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,以維債權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3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辛福壽
◎附註:
一、債權人、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、股別。
二、案件一經確定,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毋
庸另行聲請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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