民事判決裁判日 2024/02/22
支付命令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113年度司促字第2199號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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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3年度司促字第2199號
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施瑪莉 同上址
債 務 人 朱昕宏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萬柒仟零貳元,及如附表所
示之利息、違約金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,否
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
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:
㈠債務人朱昕宏於民國(以下同)110年06月21日經由電子授權驗
證(IP:27.53.104.217)向債權人訂借勞工紓困貸款新臺
幣(以下同)100,000元,借用期限3年,自110年6月21日起至
113年6月21日,借用後6個月內為寬限期按月繳息,自第7個
月起分30期,每一個月為一期,依年金法按月於每月21日平
均攤還本息(放款借據第六條第一項)。計息利率按年率1.
845%浮動計息,自債權人撥貸日起前1年由政府全額補貼利
息,債務人無需負擔利息,自第2年起由債務人依本借款利
率自行負擔全部利息。嗣後不論任何理由,一經政府停止補
貼利息時,債務人應自停止補貼利息之日起,按本借款利率
自行負擔全部利息。上開借款利率係按債權人訂約日中華郵
政股份有限公司(下稱中華郵政)未達新臺幣500萬元之二
年期定期儲金機動利率 (下稱郵二利率)即年率0.845%加計
加碼年率1%(下稱原約定加碼年率)訂定(借據第七條)。依
台灣銀行112年04月13日銀消金字第11200350791號函借款人
負擔利率維持現行1.845%不變。
㈡遲延還本或付息時,除願就遲延還本部分,自遲延時起按應
繳款日之借款利率計付遲延利息外,並應就遲延還本部分及
依約定僅付息不還本期間之遲延付息部分,本金自到期日起
,利息自應付息日起,照應還款額,逾期六個月(含)以內
者,按應繳款日之借款利率百分之十,逾期六個月以上者,
就超過六個月之部分,按應繳款日之借款利率百分之二十計
付違約金,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。(借據
第九條)。
㈢債務人朱昕宏,除還本付息至112年10月20日止,自112年10
月21日起尚積欠本貸款本金三個月,積欠借款本金27,002元
及詳如附表所示利息、違約金,均未依約履償(第九條、證
二小額貸款全部查詢單),經一再催繳,均置之不理,依該
借據第十一條規定,其債務應視同全部到期,總計尚欠如請
求標的之債務未清償。
㈣請鈞院向債務人等住所送達,無法送達時,酌情依據民事訴
訟法第一百三十八條第一項之規定,准予寄存送達,又本件
係請求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,依民事訴訟法第五○八條之規
定,狀請 鈞院鑒核,依督促程序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,促
其清償,實感德便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2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辛福壽
附表
利息:
本金 序號 本金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27002元 自民國112年10月21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1.845%
違約金:
本金 序號 本金 違約金起算日 違約金截止日 違約金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27002元 自民國112年11月22日起 至民國113年05月21日止 年息0.1845% 001 新臺幣27002元 自民國113年05月22日起 至民國113年08月21日止 年息0.369%
◎附註:
一、債權人、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、股別。
二、案件一經確定,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毋
庸另行聲請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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