民事判決裁判日 2024/02/23
支付命令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113年度司促字第2211號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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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3年度司促字第2211號
債 權 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
債 務 人 許柏升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肆拾柒萬壹仟貳佰零捌元,及
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十一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
分之十三點二計算之利息,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十二月十
二日起至清償日止,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,按年息百分之
一點三二,逾期超過六個月者,就超過部分,按年息百分之
二點六四,按月計收違約金,每次違約連續收取期數以九期
為限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
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:
㈠查債務人許柏升於民國112年03月02日向債權人借款新臺幣
500,000元整,約定借款期限7年,以每1個月為一期,共分8
4期攤還本息,利息按年息百分之13.2計算,逾期繳款時,
並應自遲延日起,逾期在六個月以內(含)者,另按借款利率
10%;逾期超過六個月者,就超過部分,按借款利率20%,按
月計收違約金,每次違約連續收取期數以九期為限。依契約
倘債務人不按月攤還本息,債權人得不經催告逕行終止本契
約,追償全部本息及違約金。
㈡今查債務人屆期不為清償,迭經債權人催討無效,依契約
規定全部債務視為到期。債務人尚欠債權人貸款餘額471,20
8元整,及前述約定利息與違約金迄未清償,依約債務人自
應負全數清償之責,以上所述均有契約書影本可證。
㈢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,而請求之標的有附
呈之契約書影本可證,為此特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
,狀請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,實為德便
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3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辛福壽
◎附註:
一、債權人、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、股別。
二、案件一經確定,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毋
庸另行聲請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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