裁判書全文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3年度司促字第2213號
債 權 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
債 務 人 張杏姿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參萬貳仟零玖拾柒元,及
如附表所示之利息、違約金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
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
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:
㈠債務人張杏姿分別向債權人借款:⑴新臺幣113,190元整,
約定借款期限30個月,以每1個月為一期,按月攤還本金3,7
73元;若有逾期時,自應給付日之次日起按月計付違約金,
逾期第一期當期收取800元,逾期第二期當期收取1,000元,
逾期第三期(含)以上每期收取1,200元,每次違約連續收取
期數以三期為限;⑵新臺幣38,856元整,約定借款期限24個
月,以每1個月為一期,按月攤還本金1,619元;若有逾期時
,自應給付日之次日起按月計付違約金,逾期第一期當期收
取800元,逾期第二期當期收取1,000元,逾期第三期(含)以
上每期收取1,200元,每次違約連續收取期數以三期為限。
依各契約約定倘債務人不按月攤還本金,聲請人得不經催告
逕行終止本契約,追償全部本金及違約金。
㈡今查債務人均屆期不為清償,迭經債權人催討無效,依各
契約規定全部債務視為到期。債務人分別尚欠債權人貸款餘
額:⑴新臺幣98,098元;⑵新臺幣33,999元整,及前述各約定
違約金迄未清償,依約債務人自應負全數清償之責。以上所
述均有契約書影本可證。
㈢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,而請求之標的有附
呈之契約書影本可證,為此特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
,狀請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,實為德便
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3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辛福壽
(附表)
利息:
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 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 98098元 張杏姿 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十二月十六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0 002 新臺幣 33999元 張杏姿 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十二月二十六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0
違約金:
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 債務人 違約金起算日 違約金截止日 違約金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 98098元 張杏姿 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十二月十六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逾期第一期當期收取800元,逾期第二期當期收取1,000元,逾期第三期(含)以上每期收取1,200元,每次違約連續收取期數以三期為限 002 新臺幣 33999元 張杏姿 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十二月二十六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逾期第一期當期收取800元,逾期第二期當期收取1,000元,逾期第三期(含)以上每期收取1,200元,每次違約連續收取期數以三期為限
◎附註:
一、債權人、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、股別。
二、案件一經確定,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毋
庸另行聲請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