民事判決裁判日 2024/02/21
支付命令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113年度司促字第2217號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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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3年度司促字第2217號
債 權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蔡明修
債 務 人 陳治穎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陸萬玖仟柒佰肆拾參元,及自
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八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
之十點六八計算之利息,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八月二十六日
起至清償日止加計每月新臺幣壹仟元計付違約金,並賠償督
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
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:
㈠緣相對人陳治穎即陳璽羽於民國109年05月25日向聲請人借款
額度新臺幣280000元整,借款期間自民國109年05月25日起
至民國116年05月25日止,利息按年利率10.68%計付。本金
及利息自借款日起,每一個月一期,共分84期分期攤還。期
間如未按期攤還本息或違約時,借款人即喪失期限之利益,
視為全部到期,應立即償還全部借款,且逾期償還本金、利
息時,除仍按約定利率計息外,自最後一次應繳款日起,即
自民國112年08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加計每月新臺幣1000元
計付違約金,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三期。立有
借據暨授信約定書為證。
㈡上開借款除已繳至民國112年07月25日止之本息外,其餘部份
迄未清償,現尚欠聲請人新臺幣69743元整,及自民國112年
07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之利息迄未清償,迭經催討相對人均
置之不理,誠屬非是,依上開約定,本件借款應視全部到期
,依法相對人自應負給付責任,並應給付上開借款之利息及
違約金。
㈢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,而所請求之標的,茲
為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,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O八條之規
定。狀請鈞院鑑核,賜准予發給支付命令,實感德便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1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
◎附註:
一、債權人、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、股別。
二、案件一經確定,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毋
庸另行聲請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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