裁判書全文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3年度司促字第2336號
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
債 務 人 莊中凱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伍拾柒萬肆仟捌佰貳拾柒元,
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,
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
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:
(一)債務人莊中凱於民國112年02月20日向債權人借款279,1
80元,約定自民國112年02月20日起至民國119年02月20日止
按月清償本息,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4.60採機動利率計算
,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,或
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「喪失期限利益之
加速條款」情形之一時,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,此有借據
為證。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
失期限之利益,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,債務人至民國113
年02月16日止累計275,580元正未給付,其中265,036元為本
金;10,451元為利息;93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,
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,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:(00
1)所示之利息。(二)債務人莊中凱於民國112年02月20日向
債權人借款80,000元,約定自民國112年02月20日起至民國1
19年02月20日止按月清償本息,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4.60
採機動利率計算,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
拒絕往來者,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「
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」情形之一時,借款債務視為全部
到期,此有借據為證。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
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,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,債
務人至民國113年02月16日止累計79,030元正未給付,其中7
5,942元為本金;2,995元為利息;93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
其他費用,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,另應給付如附
表編號:(002)所示之利息。(三)債務人莊中凱於民國111年1
0月28日向債權人借款230,000元,約定自民國111年10月28
日起至民國118年10月28日止按月清償本息,利息按年利率
百分之15.60採機動利率計算,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
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,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
或付息者等「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」情形之一時,借款
債務視為全部到期,此有借據為證。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
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,上述借款視為
全部到期,債務人至民國113年02月16日止累計220,217元正
未給付,其中211,979元為本金;8,238元為利息;0元為依
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,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
,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:(003)所示之利息。(四)本件係請求
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,而所請求之標的,茲為求清償之
簡速,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,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○八
條之規定,狀請 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
,實為法便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
附表
113年度司促字第002336號
利息:
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265036元 莊中凱 自民國113年02月17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4.6%計算之利息 002 新臺幣75942元 莊中凱 自民國113年02月17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4.6%計算之利息 003 新臺幣211979元 莊中凱 自民國113年02月17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5.6%計算之利息
◎附註:
一、債權人、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、股別。
二、案件一經確定,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毋
庸另行聲請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