裁判書全文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3年度司促字第2347號
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
債 務 人 張堡翔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陸拾壹萬零伍佰捌拾肆元,及
如附表所示之利息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,否
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
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:
(一)債務人張堡翔於民國111年06月21日向債權人借款150,0
00元,約定自民國111年06月21日起至民國118年12月21日止
按月清償本息,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6.00採機動利率計算
,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,或
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「喪失期限利益之
加速條款」情形之一時,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,此有借據
為證。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
失期限之利益,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,債務人至民國113
年02月16日止累計161,691元正未給付,其中141,763元為本
金;18,635元為利息;1,293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
用,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,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
:(001)所示之利息。(二)債務人張堡翔於民國110年10月15
日向債權人借款200,000元,約定自民國110年10月15日起至
民國118年04月15日止按月清償本息,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
5.32採機動利率計算,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
通知拒絕往來者,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
等「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」情形之一時,借款債務視為
全部到期,此有借據為證。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
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,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
,債務人至民國113年02月16日止累計200,349元正未給付,
其中177,053元為本金;22,003元為利息;1,293元為依約定
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,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,另
應給付如附表編號:(002)所示之利息。(三)債務人張堡翔於
民國109年07月15日向債權人借款300,000元,約定自民國10
9年07月15日起至民國117年01月15日止按月清償本息,利息
按年利率百分之16.00採機動利率計算,依約定如有停止付
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,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
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「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」情形之一
時,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,此有借據為證。詎債務人未依
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,上述
借款視為全部到期,債務人至民國113年02月16日止累計237
,550元正未給付,其中223,813元為本金;12,944元為利息
;793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,債務人依約除應給
付上開款項外,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:(003)所示之利息。(
四)債務人張堡翔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,卡號:00000000
00000000,卡別:VISA,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
費。債務人至民國113年02月14日止累計10,994元正未給付
,其中9,298元為消費款;496元為循環利息;1,200元為依
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。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
,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:(004)所示之利息。(五)本件係請求
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,而所請求之標的,茲為求清償之
簡速,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,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○八
條之規定,狀請 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
,實為法便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3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辛福壽
附表
113年度司促字第002347號
利息:
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 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 141763元 張堡翔 自民國113年02月17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6%計算之利息 002 新臺幣 177053元 張堡翔 自民國113年02月17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5.32%計算之利息 003 新臺幣 223813元 張堡翔 自民國113年02月17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6%計算之利息 004 新臺幣 9298元 張堡翔 自民國113年02月15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5%計算之利息
◎附註:
一、債權人、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、股別。
二、案件一經確定,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毋
庸另行聲請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