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29
支付命令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113年度司促字第2364號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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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3年度司促字第2364號
債 權 人 福井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林文珍
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羅志鴻即廣和園藝企業行間請求支付命令事
件,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
即駁回其聲請,特此裁定。應補正之事項:
一、債務人廣和園藝企業行之最新商業登記資料及其負責人之最
新戶籍謄本(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、個人記
事欄請勿省略)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
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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