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27
支付命令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113年度司促字第2432號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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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3年度司促字第2432號
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施瑪莉
代 理 人 黃登文
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永聖精密科技有限公司、鄧忠亮、柯智元間
請求支付命令事件,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,補正
下列事項,逾期即駁回其聲請,特此裁定。應補正之事項:
一、債務人鄧忠亮、柯智元最新之戶籍謄本(戶長變更及全戶動
態記事欄請勿省略、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)。
二、債務人永聖精密科技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
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(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
勿省略、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)。
三、若本件丙債權柯智元未連帶保證,則本件聲明是否應由永聖
精密科技有限公司、鄧忠亮、柯智元連帶給付甲乙丁債權,
由永聖精密科技有限公司、鄧忠亮連帶給付丙債權。請確認
後陳報聲明及附表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7 日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
司法事務官 辛福壽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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