民事判決裁判日 2024/02/29
公示催告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113年度司催字第26號
當事人(點擊查訴訟風險)
合作前先查:點任一當事人即可看其涉訟統計與風險燈號
裁判書全文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公示催告
113年度司催字第26號
聲 請 人 嚴智勇即嚴文苑之繼承人
聲請人因遺失證券,聲請公示催告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一、准對於持有附表所載股票之人為公示催告。
二、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,核對附表所示證券
之記載無誤後,依規定向本院聲請將本公示催告公告於法院
網站(聲請時應註明本件案號及股別)。
三、聲請人未依規定聲請公告者,視為撤回公示催告之聲請。
四、持有附表所示證券之人,應自本公示催告開始公告於法院網
站之日起3月內,向本院申報其權利並提出該證券。
五、如不為申報及提出證券,本院將宣告該證券為無效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
司法事務官 辛福壽
附表:113年度司催字第26號 編號 發 行 公 司 股 票 號 碼 種類 張數 股數 001 中國人造纖維股份有限公司 79ND000000-0 股票 1 1000 002 中國人造纖維股份有限公司 79NX000000-0 股票 1 168 003 中國人造纖維股份有限公司 81NX000000-0 股票 1 413
說明:聲請人請待本裁定公告「滿3個月後」,於屆滿翌日起算3
個月內(註一),自行檢附本裁定及法院網路公告全文(註
二),具狀向法院聲請除權判決,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,0
00元。
(註一)
如公示催告裁定所載申報權利期間為3個月,法院於民國(
下同)107年1月31日將公示催告公告於法院網站,則申報
權利期間於同年4月30日屆滿,聲請人須於同年5月1日起3
個月內,即至遲於同年7月31日前(宜提前數日申請,以
免期間計算錯誤而蒙受逾期的不利益)向法院聲請除權判
決。
(註二)
聲請人得於聲請網路公告狀到達法院7個工作日後,自行
至本院網站公示催告公告專區查詢列印公告全文。
⚠️ 法律免責聲明
本內容僅供查詢與參考用途,不構成法律意見或建議,亦非律師服務。 正式法律效力以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與司法院公告為準。具體案件請諮詢執業律師,或撥打法律扶助基金會 412-8518免費諮詢。
完整使用條款 · 隱私政策