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16
公示催告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113年度司催字第28號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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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3年度司催字第28號
聲 請 人 許碧玲即詹詠雪之繼承人
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公示催告事件,本院於民國113年1月30日所為
之裁定,應更正如下:
主 文
原裁定關於附表編號004股票股數「28」之記載,應更正為「208
」。
理 由
一、按判決如有誤寫、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,法院得依
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,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,民
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。上開規定於非訟事件裁定
亦準用之,非訟事件法第36條第3項亦有明定。
二、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,應予更正。
三、依首開規定,裁定如主文。
四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
提出抗告狀,並需繳抗告費新臺幣1,000元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6 日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橋頭簡易庭
司法事務官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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