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16
公示催告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113年度司催字第36號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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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3年度司催字第36號
聲 請 人 王俊丁
上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,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
內,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即駁回其聲請,特此裁定。應補正之事
項:
一、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1,000元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6 日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
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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