民事判決裁判日 2024/02/17
公示催告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113年度司催字第43號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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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公示催告
113年度司催字第43號
聲 請 人 利貞瑩
聲請人因票據遺失事件,聲請公示催告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一、准對於持有附表所載支票之人為公示催告。
二、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,核對附表所示證券
之記載無誤後,依規定向本院聲請將本公示催告公告於法院
網站(聲請時應註明本件案號及股別)。
三、聲請人未依規定聲請公告者,視為撤回公示催告之聲請。
四、持有附表所示證券之人,應自本公示催告開始公告於法院網
站之日起3月內,向本院申報其權利並提出該證券。
五、如不為申報及提出證券,本院將宣告該證券為無效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7 日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
司法事務官 辛福壽
附表:113年度司催字第43號 編號 發票人 受款人 付款人 帳 號 票面金額 (新臺幣) 發 票 日 (或到期日) 支票號碼 001 佺統企業有限公司林益發 利貞瑩 台企銀行仁大分行 000-00-00000-0 27,308元 112年8月10日 AH0000000 002 佺統企業有限公司林益發 利貞瑩 台企銀行仁大分行 000-00-00000-0 27,308元 112年9月10日 AH0000000 003 佺統企業有限公司林益發 利貞瑩 台企銀行仁大分行 000-00-00000-0 27,308元 112年10月10日 AH0000000 004 佺統企業有限公司林益發 利貞瑩 台企銀行仁大分行 000-00-00000-0 27,308元 112年11月10日 AH0000000 005 佺統企業有限公司林益發 利貞瑩 台企銀行仁大分行 000-00-00000-0 27,308元 112年12月10日 AH0000000
說明:聲請人請待本裁定公告「滿3個月後」,於屆滿翌日起算3
個月內(註一),自行檢附本裁定及法院網路公告全文(註
二),具狀向法院聲請除權判決,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,0
00元。
(註一)
如公示催告裁定所載申報權利期間為3個月,法院於民國(
下同)107年1月31日將公示催告公告於法院網站,則申報
權利期間於同年4月30日屆滿,聲請人須於同年5月1日起3
個月內,即至遲於同年7月31日前(宜提前數日申請,以
免期間計算錯誤而蒙受逾期的不利益)向法院聲請除權判
決。
(註二)
聲請人得於聲請網路公告狀到達法院7個工作日後,自行
至本院網站公示催告公告專區查詢列印公告全文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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