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20
清償債務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113年度司執字第11085號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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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3年度司執字第11085號
債 權 人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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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定代理人 Stefano Paolo Bertamini (龐德明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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債 務 人 蔡明喜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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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債權人就債務人蔡明喜之強制執行聲請駁回。
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。
理 由
一、按人之權利能力,始於出生,終於死亡。又有權利能力者,
有當事人能力;原告或被告無當事人能力者,法院應以裁定
駁回原告之訴,分別為民法第6 條、民事訴訟法第40 條第1
項、第249 條第1 項第3 款定有明文。復按強制執行程序,
除本法有規定外,準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,強制執行法第30
條之1 亦有明文。是當事人若於強制執行開始時已死亡,因
無執行當事人能力,其執行即不應予准許。又強制執行法第
5 條第3 項雖規定:「強制執行開始後,債務人死亡者,得
續行強制執行」,惟該規定係適用於強制執行開始「後」債
務人始發生死亡之情形,若債務人業於債權人向本院聲請強
制執行前即已死亡,即無該條規定之適用。
二、經查,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蔡明喜強制執行,惟債務人
蔡明喜於本件聲請執行前之民國103年9月23日即已死亡,有
本院調閱戶役政電子閘門資料在卷可稽,則本件因債務人蔡
明喜欠缺執行當事人能力,自不得對其開始強制執行,債權
人誤對已死亡之人聲請強制執行,於法未合,債權人此部分
之強制執行聲請應予駁回。
三、依強制執行法第第30條之1 、民事訴訟法第78條、第95條,
裁定如主文。
四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本院司法
事務官提出異議,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,000元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0 日
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沈郁清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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