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20
清償債務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113年度司執字第11104號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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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3年度司執字第11104號
債 權 人 阿薩投資顧問有限公司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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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定代理人 梁家源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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債 務 人 蘇冠禎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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債 務 人 江林瀛珠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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債 務 人 余金草即蘇余金草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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上列當事人間請求113年度司執字第11104號強制執行事件,本院
裁定如下:
主 文
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。
理 由
一、按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規定,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
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。又聲請強制執行之全
部或一部,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,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得
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,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規定準用
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自明。
二、查本件強制執行之標的物即債務人余金草對於第三人三商美
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之保險解約金或保險準備金債權;
惟查,第三人公司設立登記在臺北市湖內區,有債權人提出
之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保險業通報作業資訊系統
查詢表在卷可稽,揆諸上開說明,本件應屬臺灣士林地方法
院管轄,債權人誤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,爰依首
開法條裁定如主文。
三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送達後10日內,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
異議狀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0 日
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劉博文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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