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27
清償債務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113年度司執字第11172號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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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3年度司執字第11172號
債 權 人 富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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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定代理人 洪文興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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債 務 人 姚繼楸
姚林梅霞
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本件移送臺灣高雄地方法院。
理 由
一、按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
院管轄。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。又依同法第30條
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,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
部,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,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
移送於其管轄法院。
二、經查,債權人聲請本院執行債務人對第三人中華郵政股份有
限公司高雄前峰郵局(高雄46支)之存款債權,惟該郵局之
營業所所在地設於高雄市鼓山區,此有債務人郵局資料查詢
結果在卷可稽,是本件核屬臺灣高雄地方法院管轄。債權人
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,顯屬有誤,爰裁定如主文
。
三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本院司法
事務官提出異議,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,000元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7 日
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陳昶宇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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