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22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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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113年度司執字第11208號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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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3年度司執字第11208號
債 權 人 合迪股份有限公司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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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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債 務 人 黃鳳美
蔡佳河
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票款強制執行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本件移送臺灣臺南地方法院。
理 由
一、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,法院認為無管轄者,應依債權人聲
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。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
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。另強制執行由應執
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;同一強制
執行,數法院有管轄權者,債權人得向其中一法院聲請。同
法第7條第1、3項,亦分別定有明文。
二、本件債權人聲請執行債務人蔡佳河對第三人鼎洲工程有限公
司之薪資債權、黃鳳美對第三人陽信商業銀行健康分公司之
存款債權,並聲請查詢債務人之勞保投保、保險契約及郵局
開戶等資料後予以執行。經查,債務人蔡佳河之勞保已於民
國112年1月6日自第三人頂洲工程有限公司退保,現加保於
東恩事業有限公司,設址於屏東縣;另指明第三人陽信商業
銀行健康分公司則係設址於臺南市,非在本院轄區,依強制
執行法第7條第1、3項之規定,自應由臺灣屏東方法院或臺
灣臺南地方法院管轄。茲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
執行,顯係違誤,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臺灣臺南地方法院
。
三、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。
四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本院司法
事務官提出異議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2 日
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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