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26
清償票款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113年度司執字第12057號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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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3年度司執字第12057號
債 權 人 合迪股份有限公司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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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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債 務 人 羅國倫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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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票款強制執行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本件移送臺灣臺南地方法院。
理 由
一、按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,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,應依債權
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,強制執行法第30
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。次按強制執行
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;應
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,始由債務人
之住、居所、公務所、事務所、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,
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、第2項亦有明文規定。
二、本件債權人聲請本院向第三人勞工保險局、中華郵政股份有
限公司、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、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
公會函查債務人之勞保投保資料、郵局存款帳戶、集保帳戶
、保險資料,俾予以執行債務人對第三人雇主之薪資債權、
郵局存款債權、股票債權、保險契約債權,並無確定之執行
標的物。另聲請本院執行債務人對第三人涂婉萍即冠年商行
、楠西郵局之薪資債權、存款債權,該具體執行標的所在地
均在臺南市,非在本院轄區,依上開規定,本件應屬臺灣臺
南地方法院管轄,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,
顯屬有誤,爰依職權以裁定移送臺灣臺南地方法院。
三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本院司法
事務官提出異議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6 日
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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