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29
清償借款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113年度司執字第12718號
當事人(點擊查訴訟風險)
合作前先查:點任一當事人即可看其涉訟統計與風險燈號
裁判書全文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3年度司執字第12718號
債 權 人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0000000000000000
法定代理人 劉佩真
代 理 人 張國呈
債 務 人 詠統實業股份有限公司
0000000000000000
兼法定代理 陳秋靜
人
債 務 人 陳正仔即林陳推仔之繼承人
0000000000000000
0000000000000000
黃子芸律師即陳世賢之遺產管理人
0000000000000000
沈淑瓔
0000000000000000
沈慧玲即徐瑞澤之繼承人
0000000000000000
徐慧芳即徐瑞澤之繼承人
0000000000000000
徐鈺棠即徐瑞澤之繼承人
0000000000000000
徐國禎即徐瑞澤之繼承人
0000000000000000
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強制執行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。
理 由
一、按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
院管轄,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。又訴訟之全部或
一部,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,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
送於其管轄法院。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定有明文。而上
開規定,於強制執行程序準用之,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亦
有明定。
二、經查,本件應執行標的係債務人沈淑瓔對第三人長庚醫療財
團法人之薪資債權,故本件應由該第三人所在地臺北市松山
區之法院即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。茲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
本院聲請強制執行,顯係違誤,爰依職權移送於上開法院。
三、爰裁定如主文。
四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司法事務
官提出異議,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,000元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
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林奕璋
⚠️ 法律免責聲明
本內容僅供查詢與參考用途,不構成法律意見或建議,亦非律師服務。 正式法律效力以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與司法院公告為準。具體案件請諮詢執業律師,或撥打法律扶助基金會 412-8518免費諮詢。
完整使用條款 · 隱私政策