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29
清償票款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113年度司執字第12768號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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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3年度司執字第12768號
債 權 人 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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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定代理人 嚴陳莉蓮
送達代收人 喬尼
債 務 人 李東潤
上列當事人間清償票款強制執行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本件移送臺灣高雄地方法院。
理 由
一、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
管轄。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。又依同法第30條之
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,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
,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,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
送於其管轄法院。
二、查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開始強制執行,惟未一併指明應
受執行之標的物,僅聲請本院調查債務人保險契約、勞保投
保資料,依上開規定,應由債務人之住居所之法院管轄,而
債務人之住所地為高雄市鳳山區,核屬臺灣高雄地方法院管
轄,債權人誤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,自屬未合,
爰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。
三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本院司法
事務官提出異議,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,000元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
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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