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29
清償票款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113年度司執字第13000號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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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3年度司執字第13000號
債 權 人 創鉅有限合夥
0000000000000000
法定代理人 迪和股份有限公司
0000000000000000
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
送達代收人 鄭煥旭
債 務 人 陳彩雲
上列當事人間清償票款強制執行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本件移送臺灣高雄地方法院。
理 由
一、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
管轄。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。又依同法第30條之
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,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
,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,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
送於其管轄法院。
二、查本件債權人聲請強制執行債務人對第三人日月光半導體製
造股份有限公司之薪資債權、對第三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有
限公司高美館分公司之存款債權,並查詢債務人之勞保投保
資料後予以執行。經查,依債務人勞保投保資料所示,其現
勞保投保單位非日月光半導體製造股份有限公司,故該部分
無執行實益而不予執行;又其現勞保投保單位正紳工程有限
公司,設址高雄市林園區,另指明第三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
有限公司高美館分公司,設址高雄市鼓山區,均非屬本院轄
區,此有債務人勞保查詢結果、債權人強制執行聲請狀所載
內容附卷可稽,則依前開說明,本件應由臺灣高雄地方法院
管轄,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。
三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本院司法
事務官提出異議,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,000元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
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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