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29
給付扶養費等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113年度司執字第3170號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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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3年度司執字第3170號
債 權 人 陳怡君
上列當事人間給付扶養費等強制執行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債權人陳怡君部分之強制執行聲請駁回。
程序費用由債權人陳怡君負擔。
理 由
一、按聲請民事強制執行,應依強制執行法第28條之2 規定繳納
執行費,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;次按聲請人聲請強制執行,
有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,依其情形
可以補正,經定期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,法院應以裁定駁回
之。
二、查本件債權人陳怡君聲請強制執行,惟其聲請債權即本金新
台幣765,000元部分未據繳納執行費,經本院於民國113年1
月12日通知債權人應於文到5 日內補繳,詎於113年1月18日
寄存送達債權人,惟債權人迄今仍未補繳等節,有本院通知
及其送達證書、繳費查詢單在卷可稽。揆諸首揭規定,其聲
請即非合法,應予駁回。
三、依強制執行法第30 條之1 、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
款、第95條、第78條,裁定如主文。
四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本院司法
事務官提出異議,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,000元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
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沈郁清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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