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01
清償票款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113年度司執字第6507號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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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3年度司執字第6507號
債 權 人 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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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定代理人 俞宇琦
送達代收人 邱圓珠/李承璋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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債 務 人 楊立強即楊子強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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上列當事人間清償票款強制執行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。
理 由
一、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
管轄。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。又依同法第30條之
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,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
,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,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
送於其管轄法院。
二、查本件債權人聲請查詢債務人之勞保投保、郵局開戶等資料
並予以執行。經查債務人未郵局開戶資料,又其投保單位係
泰創科技有限公司,設址於桃園市,此有債務人郵局開戶資
料、勞保查詢結果附卷可稽是本件於本院無可供執行之標的
,依前開規定,本件強制執行,顯非屬本院管轄,應由臺灣
桃園地方法院管轄,茲債權人誤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
執行,自屬未合,爰依前開移轉管轄之規定,裁定如主文。
三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本院司法
事務官提出異議,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,000元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 日
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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