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05
清償票款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113年度司執字第8718號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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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3年度司執字第8718號
債 權 人 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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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定代理人 嚴陳莉蓮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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債 務 人 陳耀宗
上列當事人間清償票款強制執行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本件移送臺灣高雄地方法院。
理 由
一、按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
院管轄;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,
由債務人之住、居所、公務所、事務所、營業所所在地之法
院管轄。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、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。又
依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,強制執
行之全部或一部,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,應依債權人聲請或
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。
二、經查,債權人聲請強制執行,惟執行標的不明,而債務人之
戶籍地設於高雄市旗津區,此有債務人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
果在卷可稽,是本件核屬臺灣高雄地方法院管轄,債權人向
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,爰依前開法條,裁定如主文
。
三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本院司法
事務官提出異議,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,000元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5 日
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陳昶宇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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