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07
給付信用卡消費款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113年度司執字第9389號
當事人(點擊查訴訟風險)
合作前先查:點任一當事人即可看其涉訟統計與風險燈號
裁判書全文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3年度司執字第9389號
債 權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0000000000000000
0000000000000000
0000000000000000
法定代理人 蔡明修
代 理 人 蔣靜萍
債 務 人 何韶頤即何素華
住○○市○○區○○路000巷0弄00號00 樓
0000000000000000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信用卡消費款強制執行事件,本院裁定如
下:
主 文
本件移送臺灣高雄地方法院。
理 由
一、按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,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,應依債權
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,強制執行法第30
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。次按強制執行
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;應
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,始由債務人
之住、居所、公務所、事務所、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,
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、第2項亦有明文規定。
二、本件債權人聲請本院向第三人勞工保險局、中華郵政股份有
限公司函查債務人之勞保投保資料、郵局存款帳戶,俾予以
執行債務人對第三人雇主之薪資債權、郵局存款債權,並無
確定之執行標的物。另聲請本院執行債務人對第三人允喜不
動產經紀有限公司之執行業務所得,該具體執行標的所在地
係在高雄市鳳山區,非在本院轄區,依上開規定,本件應屬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管轄,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
執行,顯屬有誤,爰依職權以裁定移送臺灣高雄地方法院。
三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本院司法
事務官提出異議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7 日
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
⚠️ 法律免責聲明
本內容僅供查詢與參考用途,不構成法律意見或建議,亦非律師服務。 正式法律效力以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與司法院公告為準。具體案件請諮詢執業律師,或撥打法律扶助基金會 412-8518免費諮詢。
完整使用條款 · 隱私政策